【导语】:收养人向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要提供材料,同时,社会福利机构(送养人)也要提供相应的材料,详见正文。
一、收养人向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需提交:
1、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;
二、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:
1、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;
2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(居)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、住房条件、夫妻感情、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;
3、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;
4、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;
5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;
6、由所在单位或者村(居)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;
7、结婚证;(单身收养需提供卫计委出具的无子女状况证明)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。
三、社会福利机构(送养人)需提交:
1、弃婴、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;
2、弃婴捡拾证明;
3、公安报案证明;
4、拟收养儿童的照片;
5、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、经办人1寸免冠照片1张;
6、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,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。
注:办理材料需到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表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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