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导语】:当事人申请登记,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、面积等必要材料,可详见正文。
《物权法》第11条规定:“当事人申请登记,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、面积等必要材料。”
按照规定,当事人申请登记,需要提交的主要是四类材料:
1.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材料,一般是登记申请书,少数情况下是嘱托机关的嘱托文书,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;
2.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,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等,当事人委托的,则需要授权委托书等;
3.不动产的自然状况的证明材料,主要是用以证明不动产的坐落、界址、空间界限、面积、用途等自然状况;
4.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的证明材料,主要是证明不动产权利的主体、类型、内容、来源、期限、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