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导语】: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2015年抚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信息,希望可以帮助到您。
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
各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,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:
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,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,借鉴各市的经验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经请示市政府同意,对我市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,现通知如下:
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/人次,年度内,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,但最低不得少于600元/人次。
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/人次,年度内,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,但最低不得少于500元/人次。
各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/人次,年度内,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,但最低不得少于400元/人次。
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/人次。
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/人次。
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,经履行转院程序到外地治疗的,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/人次。
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,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,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标准,确保政策充分发挥调节作用。
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。
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